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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双轨机制: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立法启示

发布时间:2022-10-19 18:36
  个人信息是当代公共信任系统建设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物质生产与再生产的中枢性要素。但基于智能技术分析后的信息常常面临被滥用或泄露等问题,必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立法具有深厚的法律文化背景,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来协调用户与数字产业之间的关系,不但充分保障数据主体权利,为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也是为了完善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的权利和义务,为数字产业营造有序的发展环境,推进数字产业繁荣发展。从法理和司法实践看,数字技术和智能技术发展使传统生产行业的消失、跨界越来越频繁,GDPR实施后必将面临法治理性与市场理性冲突、人格权与财产权矛盾以及立法理念与"行政—司法"救济实践之争等挑战。我国应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立法理念,从法律、社会治理以及信息产业等维度构建个人信息双轨保护制度。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息”辨析
    (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二)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
    (三)个人信息含义
二、文献回顾
三、GDPR的法政治学基础与立法特点
四、GDPR的法理与实践再讨论
五、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双轨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利益的法律保护——以信息财产权理论为视角[J]. 李媛.  中国人权评论. 2018(01)
[2]数字经济视野中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J]. 许可.  财经法学. 2018(06)
[3]论个人信息财产权的独立性[J]. 项定宜.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4]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J]. 叶名怡.  清华法学. 2018(05)
[5]GDPR对我国数字经济企业的影响及建议[J]. 魏书音.  网络空间安全. 2018(08)
[6]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后隐私权”变革[J]. 刘泽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7]什么是数据权利?——从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看数据隐私的保护[J]. 丁晓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8]GDPR个人数据权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权之比较[J]. 王春晖.  中国信息安全. 2018(07)
[9]GDPR将如何影响全球数字经济[J]. 许可.  网信军民融合. 2018(06)
[10]个人信息财产权之证成[J]. 谢琳,李旭婷.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本文编号:3693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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