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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迟投递邮件罪的分析与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2-10-20 18:51
  通过分析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条文内容以及通过比较该罪与其他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该罪的条文与刑法整体存在着逻辑矛盾,且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2)该罪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矛盾,导致大量法律条文的失效,不仅有违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且以刑罚的方式屏蔽了邮政工作人员合法的罢工权。综合得出结论: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废除该罪。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条文内容本身的分析
    (一) 犯罪主体
    (二) 犯罪客观方面
    (三) 犯罪主观方面
二、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比较
三、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严重不负责任[J]. 李兰英,雷堂.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04)
[2]中国邮政政企分开问题研究[J]. 李学栋.  邮政研究. 2004(01)
[3]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研究[J]. 黎宏.  清华法学. 2007(01)
[4]关于罢工的合法性及其法律规制[J]. 常凯.  当代法学. 2012(05)
[5]紧急避险限度的适当性标准[J]. 彭文华.  法学. 2013(03)
[6]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构成要件宜修改[J]. 蒋毅.  人民检察. 2012(07)
[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若干问题探析——兼论牵连犯等罪数问题[J]. 徐剑.  法律适用. 2017(07)

硕士论文
[1]中国邮政改革发展现状、问题与政策研究[D]. 王英秋.北京邮电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69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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