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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制度比较研究与我国的立法建构

发布时间:2023-01-15 16:24
  行为保全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内容的有效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遭即发或持续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害。以保全的客体为标准,民事保全制度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类型。各国法律中不同程度的设立了民事保全制度,其中,英美法系国家有较早的中间禁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有最完善的假扣押与假处分制度。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仅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由于该制度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财产,而不适用于行为,这一立法上的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无法利用该制度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海事诉讼和知识产权诉讼中,已先期引进了“海事强制令”和“诉前临时禁令”制度。目前在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的大讨论中,大多数学者对在将来民事诉讼法典中建立行为保全制度已达成了共识。然而,对于具体如何构建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理论界尚未形成确定的立法模式。因此笔者再将行为保全制度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救济措施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的专家建议稿中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完善改造,增设行为保全制度的构想,大胆提出笔者自身对我国构建行为保全制度的研究设想。 全文除引言和...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行为保全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为保全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行为保全制度的性质
    第三节 行为保全制度的价值分析
    第四节 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行为保全制度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临时措施
第三章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建构
    第一节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之现状
        一、海事纠纷案件中的行为保全
        二、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行为保全
        三、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行为保全
        四、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行为保全
    第二节 我国设立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应当设立行为保全制度
            (一) 财产保全不能涵盖行为保全
            (二) 先予执行不能替代行为保全
            (三) 强制执行不能包括行为保全
        二、我国设立行为保全制度的意义
    第三节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建构
        一、理论界对增设行为保全制度的构想
        二、行为保全制度立法建构之我见
            (一) 申请行为保全的有效条件
            (二) 法院对行为保全程序事项的审查
            (三) 法院对行为保全实体内容的审查
            (四) 裁决的结果与执行
            (五) 法律救济手段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为保全 兼谈我国民诉法设立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J]. 张淑隽,刘园园.  法律适用. 2006(10)
[2]民事保全程序基本问题研究[J]. 李仕春.  中外法学. 2005(01)
[3]试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及其构建与完善[J]. 范跃如.  法学家. 2004(05)
[4]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建构[J]. 蒋吉才,危红.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02)
[5]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临时救济措施[J]. 邓劲松.  学术界. 2003(02)
[6]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初探[J]. 陈莹.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01)
[7]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J]. 王福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2(06)
[8]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以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中心的研究[J]. 肖建国.  法商研究. 2002(04)
[9]论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救济制度[J]. 周翠.  诉讼法论丛. 2001(00)
[10]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行为保全制度初探[J]. 赵彤.  学术研究. 2001(04)



本文编号:373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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