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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原则与实践目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2 15:56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然而事实上,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达到预期。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调解并没有实现立法目的,民事诉讼中"调审合一""调解优先"以及考核法官的"质效指标",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权威。这种调解并没有起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规定。本文将对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的弊端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的目的
    (一)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正义、扬善
    (二) 民事诉讼立法的目的是实现程序正义
    (三) 法官掌握“公平正义”的天平
二、民事调解的立法缺陷
    (一)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程序矛盾
    (二) 调解的动机何在
    (三) 如何确定, 诉讼调解中“邀请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地位
    (四) 民事诉讼调解增加了当事人司法救济的困难
三、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文化渊源
    (一) 追求“无讼”的臆想
    (二) 追求“无讼”的幻觉
四、民事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错位
    (一) 法官的“质效考核”与司法实践的职业评价错位
    (二) 对法官的“质效考核”与调解制度的变形
    (三) 诉讼实践中的调解制度背离了法治社会的轨道
        1. 诉讼价值取向在于确立裁判权威
        2. 法官参与的诉讼调解成为事实上的“模拟判决”
    (四) “调解优先”背离了法律基本原则
    (五) “调解不得上诉”, 使当事人失去司法救济
    (六) 欧美国家司法实践中“和解”制度比较
        1. 诉讼与调解关系不同
        2. 法律效力不同
五、司法实践应当与立法目的一致
    (一) 不能将“调撤率”作为对法官的考核指标
    (二) 主持调解人员实行“审调分离”



本文编号:374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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