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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会“非税监督机关”的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3 17:55
  负责"非税监督"的国家机关即"非税监督机关"。我国目前的"非税监督机关"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得到解决。一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未规定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应由行政机关监督还是由法院监督;其实,它们也由行政机关监督。二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计主管部门属"非税监督机关";其实,登记管理机关应统一监督。三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部分基金会由中央级机关监督、其他基金会由省级机关监督;其实,所有基金会均由省级机关监督。四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未规定,"非税监督机关"应设置单独的办事机构;其实,它应设置此类机构。五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未规定"非税监督机关"应被配置充足的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其实,应提出此类要求。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非税监督机关”的属性:排除法院
三、“非税监督机关”的种类:从三个减为一个
四、“非税监督机关”的级别:从两级变为一级
五、“非税监督机关”的职责:专职化
六、“非税监督机关”的资源:充足化



本文编号:375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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