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现状、趋势与框架
发布时间:2023-03-04 07:41
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存在着立法位阶较低、规范条文冲突、下位法侵犯上位法等问题,导致规范的强制力、公信力严重不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鉴于此,在国家层面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一系列制度的建构中,应当以管辖权优先原则代替当前的刑事优先原则,实现案件双向移送标准的客观化,细化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运用规则,并对检察监督机制的内容加以充实。
【文章页数】:2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行机制的规范描述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行规范的总体特征
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法律定位不高。
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制定主体较多。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部门立法的结构特征
1. 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相同点
2. 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差异性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运行的实践困境
(一)法律位阶较低弱化了衔接规范的约束力
(二)机制定位偏差削弱了衔接规范的执行力
(三)部门立法分割侵蚀了衔接规范的公信力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化的正当性探讨
(一)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必要性
(二)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可行性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框架的规范展开
(一)管辖权优先原则的法定化
(二)案件双向移送标准的客观化
(三)行政证据刑事诉讼效力的具体化
(四)衔接机制检察监督的实定化
结语
本文编号:3753989
【文章页数】: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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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行机制的规范描述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行规范的总体特征
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法律定位不高。
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制定主体较多。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部门立法的结构特征
1. 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相同点
2. 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差异性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运行的实践困境
(一)法律位阶较低弱化了衔接规范的约束力
(二)机制定位偏差削弱了衔接规范的执行力
(三)部门立法分割侵蚀了衔接规范的公信力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化的正当性探讨
(一)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必要性
(二)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可行性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框架的规范展开
(一)管辖权优先原则的法定化
(二)案件双向移送标准的客观化
(三)行政证据刑事诉讼效力的具体化
(四)衔接机制检察监督的实定化
结语
本文编号:3753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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