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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5 04:13
  我国刑事立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最早开始于1952年。文章首先介绍了《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行贿罪立法的历史沿革,同时也分析了近几年来行贿犯罪的现状。之后详述了《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修改,其中主要包括增加了行贿处罚的罚金刑、严格限制了行贿罪的特别减免条款和进一步严密了行贿的法网,从法律的层面明确规定了向“身边人”行贿的处罚标准。笔者对这三项修改进行了简单的评析,同时也对罚金刑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通过详细介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可以分析出行贿罪在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有关行贿罪的客体,当前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文章以为,行贿罪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有关“财物”的规定,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文章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归类分析;感情投资行为也越来越成为一种流行的行贿方式,文章也对此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中,文章介绍了有关“不正当利益”要件的立法沿革、界定争议和该要件的存废之争。行贿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无法人资格的企业行贿的情形,应与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相同。研究行贿罪的立法问题,最重...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行贿罪的立法沿革
    1.1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的行贿罪立法
    1.2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修改
        1.2.1 增加了行贿处罚的罚金刑
        1.2.2 严格限制行贿罪的特别减免条款
        1.2.3 进一步严密了行贿的法网
第2章 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2.1 行贿罪的犯罪客体
    2.2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
    2.3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2.4 行贿罪的主观方面
第3章 行贿罪的立法不足
    3.1“财物”范围过窄
    3.2 行贿行为方式单一
    3.3 主观内容难以把握
第4章 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4.1 将“财物”修改为“利益”
    4.2 修正行贿的行为方式
    4.3 理性取舍不正当利益要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5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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