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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分析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14 21:09
  伴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发展,民事活动纠纷也日益增长。民事诉讼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效力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但有时案件处理结果往往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由于社会诚信的缺失,案件当事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损害第三人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为保障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合法权益,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在我国,其最初是被规定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非因自身原因而未参与诉讼的第三人,有相关证据表明生效的裁判文书损害了其实体权利而向原审法院提起的撤销之诉。作为一项新的权利救济途径,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十四章十二条,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了更为具体的阐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受损害第三人利益,防止不诚信诉讼的发生。但是由于立法经验尚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对申请主体的局限,对适用范围的过宽,欠缺诉讼告知制度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各法院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法、标准不尽统一。同时,因缺少在民事上对恶意提起撤销之诉行为的惩戒制度,以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泛滥,威胁司法公信力...

【文章页数】:2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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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案情介绍与分析
    (一) 案情介绍
        1. 案情陈述
        2. 案件的争议焦点
    (二) 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问题分析
        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被告资格确认问题
        2. “虚假诉讼”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问题
        3. “滥诉”发生的原因问题
二、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反映出的制度问题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体例设置不合理
        1.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功能定位偏差
        2. 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立法矛盾
    (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范围狭窄
    (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范围设立缺乏合理性
        1. 裁定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案范围的不适当
        2. 调解书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过于宽泛
        3. 仲裁裁决书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的缺失
    (四) 缺乏相关配套制度
        1. 未规定诉讼告知制度
        2. 未规定滥诉惩罚制度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建议
    (一) 重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体例
        1.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重新定位
        2. 增设特殊救济程序纳进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 扩大原告主体范围
    (三) 调整客体的适用范围
        1. 排除对裁定的适用范围
        2. 严格对调解书的适用范围
        3. 增加对仲裁裁决的适用范围
    (四) 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1. 建立诉讼告知制度
        2. 建立滥诉惩罚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6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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