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立法评价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04-08 21:00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尤其在发达国家,因为医疗赔付的数额有时也很大,由此引发的诉讼官司数不胜数。但在西方,这种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引发我国所常见的纠纷,更不存在医闹时有发生的情况。我国这类案件之所以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就在于医患之间的不信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开始有法可依,对于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处理医患矛盾有巨大的积极作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全新规定在我国医疗侵权领域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它的出台为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行医、依法解决纷争,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和促进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持续发展,促进医患和谐发挥重要作用,对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制度起到积极作用,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对医疗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但是,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医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只是起到对医患双方的利益进行折衷与调和,远不能达到让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医疗损害责任不仅是一个法律专业问题,随着国家对医疗改革的重视和不断完善,业已上升为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医疗侵...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1.1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
1.1.1 立法现状
1.1.2 司法现状
1.2 我国医疗损害纠纷解决机制
1.2.1 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解决机制
1.2.2 行政调解
1.2.3 自行和解
1.2.4 医事仲裁
1.3 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方式确立的必要性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进步
2.1 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侵权性质进行了确定
2.1.1 统一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2.1.2 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得以确定
2.2 医疗损害的基本类型及归责原则予以确定
2.2.1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的法律适用
2.2.2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2.2.3 医疗损害责任及规则原则明确后的积极意义
2.3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以确定
2.4 医务人员应尽诊疗义务得以完全体现
2.5 医务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和应尽的诊疗义务得以明文规定
第三章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3.1 举证责任分配模糊不清
3.2 医学鉴定的依然存在“二元化”、行政化倾向
3.2.1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二元化”、行政化模式
3.2.2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纠正了存在的二元化现象
3.2.3 二元化和行政化依然没有消除
3.3 知情告知医务的内容和范围不明
3.3.1 《侵权责任法》对知情告知对象、内容和形式有新的要求
3.3.2 《侵权责任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方面存在的缺陷
3.4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标准没有体现医疗特殊性
3.5 过度医疗界定不明
3.5.1 过度医疗是利益分配问题
3.5.2 过度医疗得以存在的原因
3.5.3 过度医疗的界定在法律上不明显
3.6 当时的医疗水平认定困难
3.6.1 法律依据
3.6.2 比较国际上的医疗水平的规定
3.6.3 我国的医疗水平论
第四章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立法,加强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
4.2 明确不同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分配
4.2.1 关于存在医患关系与发生损害责任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
4.2.2 医疗过失损害责任中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4.3 改革鉴定体制,着力推进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一元化”
4.3.1 司法实践中二元化鉴定体制的由来
4.3.2 二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机制的主要弊端
4.3.3 推进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一元化的对策
4.3.4 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构建所要解决的问题
4.4 建立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全面推行医疗事故责任险
4.4.1 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与意义
4.4.2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构想
4.5 拓展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救济渠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86465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1.1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
1.1.1 立法现状
1.1.2 司法现状
1.2 我国医疗损害纠纷解决机制
1.2.1 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解决机制
1.2.2 行政调解
1.2.3 自行和解
1.2.4 医事仲裁
1.3 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方式确立的必要性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进步
2.1 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侵权性质进行了确定
2.1.1 统一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2.1.2 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得以确定
2.2 医疗损害的基本类型及归责原则予以确定
2.2.1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的法律适用
2.2.2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2.2.3 医疗损害责任及规则原则明确后的积极意义
2.3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以确定
2.4 医务人员应尽诊疗义务得以完全体现
2.5 医务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和应尽的诊疗义务得以明文规定
第三章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3.1 举证责任分配模糊不清
3.2 医学鉴定的依然存在“二元化”、行政化倾向
3.2.1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二元化”、行政化模式
3.2.2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纠正了存在的二元化现象
3.2.3 二元化和行政化依然没有消除
3.3 知情告知医务的内容和范围不明
3.3.1 《侵权责任法》对知情告知对象、内容和形式有新的要求
3.3.2 《侵权责任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方面存在的缺陷
3.4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标准没有体现医疗特殊性
3.5 过度医疗界定不明
3.5.1 过度医疗是利益分配问题
3.5.2 过度医疗得以存在的原因
3.5.3 过度医疗的界定在法律上不明显
3.6 当时的医疗水平认定困难
3.6.1 法律依据
3.6.2 比较国际上的医疗水平的规定
3.6.3 我国的医疗水平论
第四章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立法,加强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
4.2 明确不同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分配
4.2.1 关于存在医患关系与发生损害责任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
4.2.2 医疗过失损害责任中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4.3 改革鉴定体制,着力推进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一元化”
4.3.1 司法实践中二元化鉴定体制的由来
4.3.2 二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机制的主要弊端
4.3.3 推进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一元化的对策
4.3.4 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构建所要解决的问题
4.4 建立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全面推行医疗事故责任险
4.4.1 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与意义
4.4.2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构想
4.5 拓展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救济渠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8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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