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护士法的立法构想——从“管理法”到“权利法”
发布时间:2023-05-06 00:16
本文认为《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具有明显的管理法性质,难以适应新时代对护士权利保护及护士职业角色转变的需要。本文指出护士法应由"管理法"转变为"权利法",并据以而提出相关立法构想。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新时代呼吁护士法的出台
二、《护士管理办法》与《护士条例》的“管理法”色彩
(一)《护士管理办法》
1. 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范为主要内容。
2. 重义务轻权利。
(二)《护士条例》
1. 完善对护士之权利性的规定。
2. 延续但精简了《护士管理办法》的管理性规定。
3. 其权利性规定实施效果不理想,而管理性规定在实质上发挥作用。
三、时代呼声:革新护士法立法内容
(一)这是护士职业之独立性的必然要求
(二)这是维护护、患双方权益的必由之路
(三)这是对时代潮流的合理回应
四、护士法的立法构想
(一)护士的基本业务范围的规定
(二)护士的人格利益保护
(三)护士的倡导患者权利条款
(四)护士的独立开方权
(五)护士的告知说明条款
(六)护士记录护理文书的规定
(七)护士的考核与培训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0864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新时代呼吁护士法的出台
二、《护士管理办法》与《护士条例》的“管理法”色彩
(一)《护士管理办法》
1. 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范为主要内容。
2. 重义务轻权利。
(二)《护士条例》
1. 完善对护士之权利性的规定。
2. 延续但精简了《护士管理办法》的管理性规定。
3. 其权利性规定实施效果不理想,而管理性规定在实质上发挥作用。
三、时代呼声:革新护士法立法内容
(一)这是护士职业之独立性的必然要求
(二)这是维护护、患双方权益的必由之路
(三)这是对时代潮流的合理回应
四、护士法的立法构想
(一)护士的基本业务范围的规定
(二)护士的人格利益保护
(三)护士的倡导患者权利条款
(四)护士的独立开方权
(五)护士的告知说明条款
(六)护士记录护理文书的规定
(七)护士的考核与培训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08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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