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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冲突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9-24 17:59
  司法解释伴随着成文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成文法难以规范动态的社会生活,需要以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发展和完善。正因为静态的成文法难以规范纷繁多变的社会生活,司法解释以其较大的灵活性为立法进行补漏—这在客观上形成了立法权与司法权适度分离的结果,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二者难免发生冲突。 笔者以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的冲突分析为主线。通过对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的冲突予以本体分析,挖掘其概念内涵,通过对大量的民事立法文件与民事司法解释文件的分析梳理,归纳出这一冲突的表现形式并着重对其功能进行辩证的考量。从权力角度和方法角度对冲突的产生予以具体分析,并从中对民事立法解释进行了着力研究。通过对民事司法解释的方法进行探讨,指出在现有的法律解释的既定框架下,这一冲突是如何产生的。同时给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答案: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立法解释的定位问题,建立以法官解释为主要内容的判例制度。以法官解释为中心,就必须首先对立法解释的功能予以重新定位,才能使得法官真正处于解释的中心位置,如此,才能让判例制度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导语
一 对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的冲突的本体分析
    (一) 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的冲突的基本界定
        1 、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冲突的概念
        2 、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冲突的表现形式
        3 、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冲突的实质
    (二) 辩证考量:对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的冲突的功能的认识
        1 、积极功能认识
        2 、消极功能认识
二 从民事司法解释权的角度看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冲突之产生
    (一) 权利侵蚀:民事司法解释权与民事立法解释权
        1 、权力缺席:没有建树的民事立法权
        2 、民事立法解释权缺席的原因
    (二) 没有监督的民事司法解释权
        1 、权力的自律:内部约束机制的缺乏
        2 、权力的他律:外部监督机制的缺乏
三 从司法解释的方法角度看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冲突之产生
    (一) 方法上的误区
    (二) 文本与解释
        1 、意蕴与解释语言
        2 、词义的选择
四 制度选择:以法官解释为主要内容的判例制度
    (一) 为立法解释定位
        1 、性质界定:立法解释是为立法行为
        2 、功能界定:主动监督与被动解释的结合
    (二) 建立以法官解释为主要内容的判例制度
        1 、内核:依法官解释为中心
        2 、框架:判例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4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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