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视野下走私废物罪的立法完善研究——以朱某新走私固体废物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4-02-04 00:00
走私废物罪属废物类犯罪中的一种,现行法律文本对该罪的认定及与类似犯罪的界限已有较明晰的立法设计。但于社会变迁视野下审视走私废物罪现行立法,其在犯罪客体、行为对象、行为模式等方面仍存疏漏与不足。因此,应立足新时代语境对走私废物罪立法进行修改。其总体思路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对走私废物罪的立法修改内容。具体策略是:正本清源,将走私废物罪归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体例;推陈出新,构建"二阶客体"结构;善始善终,增设后续罪名与走私废物罪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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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9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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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走私废物罪犯罪要件构成
以此为视角,统观我国现行刑法文本、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可知我国现行立法已然于刑法文本第152条第2款对走私废物犯罪行为赋予了规范化的宣明与列举,即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2)。立足该规定,并结合我国法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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