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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学生志愿服务立法自愿性与义务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发布时间:2024-02-04 17:06
  继大学生"被志愿"现象之后,法律政策层面出现了志愿服务学分化的规定,引发了志愿服务自愿性与义务性的悖论之争。这场争议的实质是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意思自治与国家权力的强制干预之间的张力。采用宪法规范的扩张性解释方法、通过基本权利功能的视角,经分析发现,政治自由、社会权以及平等权可以成为志愿服务立法源头性问题——合宪性的依据,但是难以证成其义务性规范的合宪性。不过,对于青少年学生这一特殊主体,志愿服务的实践育人功能从教育权的角度为二者的并存寻找到了依据。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青少年学生志愿服务的“自愿性”与“义务性”的悖论之争
二、问题的实质: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并存是否正当合法?
三、志愿服务立法的宪法依据
    (一)宪法第24条、第42条是志愿服务立法的宪法依据吗?
    (二)志愿服务立法的宪法依据——基本权利扩张解释的视角
四、基本权利功能视角下志愿服务自愿性与义务性规范的合宪性分析
    (一)自愿性规范的合宪性分析
    (二)义务性规范的合宪性分析
    (三)青少年学生自愿性与义务性规范的合宪性分析
五、问题的回应:“绝对”的自愿性与“相对”的义务性



本文编号:38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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