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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社会价值、立法规制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

发布时间:2024-03-31 13:22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走上向商业银行转制的道路,各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总体上陷入困境,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面临何去何从的抉择。合作金融能够创造商业金融不具有的社会价值,从社会价值的视角分析,无论农村经济如何发达,只要农村还存在弱势群体,农村合作金融的独特功能就不可能完全被商业金融所取代,因此,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仍然具有充分必要性。从全球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立法规制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稳定成长的根本保证,以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合作金融立法规制与法律保护的缺失。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合作金融法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农村信用社彻底放弃合作金融的定位,全面改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困难,陷入停顿
    (三)政府扶贫办系统发起设立的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陷入停顿
    (四)许多地方出现了假借资金互助社之名,行非法集资或坑蒙拐骗之实的现象
二、文献综述
三、合作金融特有的社会价值是理解我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必要性的关键
    (一)客户会员制是合作金融的基础和根本特性
    (二)合作金融的另外一个根本性特征是客户与所有者合一
        1. 会员既是客户又是股东的制度设定,是合作金融组织“共有、共用、共享”性质的保证。
        2. 客户会员制表示合作金融机构是追求会员价值最大化的社会性企业。
        3. 为会员创造社会价值是合作金融的根本价值所在,是合作金融的灵魂。
四、法律规制缺失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困局的根本原因
    (一)“合作金融法”的缺失,导致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无法可依,最后走向商业金融道路
    (二)“合作金融法”的缺失,导致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陷入停顿
    (三)“合作金融法”的不规范与引导缺乏,导致扶贫资金互助社没有发展成为规范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四)缺少“合作金融法”的规制,导致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陷入困境
五、加强合作金融法律规制建设是保障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本文编号:3943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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