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4-04-24 02:53
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至今还是一个空白。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12年之际,可以依照的法律体系仍然只有199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等一些规章,这已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扩大以及政府对外交往的需要,出现了严重的立法滞后现象。到目前为止专门的立法工作仍未完成,甚至连进出口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都没有通过法律进行明确。由于缺乏准确清晰的法律定位,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建立健全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定位是一个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涵义和法律特征;其次简要回顾了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历程,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定位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第三,通过对几个发达国家或较发达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现状的比较,分析研究了国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定位的特点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本文最后提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与法律完善,即从性质和法律地位、职能和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等方面提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完善的建议。依法管理我国进出...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396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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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摘自中国进出口银行官方网站(2006年月10月))30中国进出口银行组织机构
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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