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及其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4-04-25 04:13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犯罪,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认识只是近二十几年的事情,而真正反映在刑事立法上是1997年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专节规定中。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为环境犯罪的一种,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无疑具有重要地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自1997年刑法修改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理论上也争论颇多。这些问题都影响着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防治,因此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具体的研究十分必要。 全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沿革。以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状况为背景介绍了我国为打击和控制重大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立法进程。 第二部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征。文章分一般特征和构成特征两个层次说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一般特征作为一种表象特征,不同于它的犯罪构成特征。它主要表现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政从属性、公害性两方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文章分别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在犯罪的主体方面,单位是本罪的常见犯,文章主要对单位犯罪的合法性及认定中的整体性进行了分析;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文章在比较分析各...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沿革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征
(一)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一般特征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政从属性
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公害性
(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
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
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存在的问题
(一) 存在问题之“流”考察
1. 保护范围的有限性
2. 保护程度的有限性
3. 刑罚配置的不合理弱化了刑法的环境保护功能
(二) 存在问题之“源”探析
1. 环境刑法价值观念偏失之一:偏狭的人本主义观念
2. 环境刑法价值观念偏失之二:结果本位主义
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一) 扩大保护范围
(二) 改结果犯为过失危险犯
1. 重大污染环境过失危险犯的规定已成为环境刑事立法的趋势
2. 增设重大污染环境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思考
3. 增设重大污染环境过失危险犯的可行性思考
(三) 调整刑罚配置
1. 改无限额罚金制为倍比罚金制
2. 增加恢复环境的刑罚方式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63989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沿革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征
(一)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一般特征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政从属性
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公害性
(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
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
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存在的问题
(一) 存在问题之“流”考察
1. 保护范围的有限性
2. 保护程度的有限性
3. 刑罚配置的不合理弱化了刑法的环境保护功能
(二) 存在问题之“源”探析
1. 环境刑法价值观念偏失之一:偏狭的人本主义观念
2. 环境刑法价值观念偏失之二:结果本位主义
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一) 扩大保护范围
(二) 改结果犯为过失危险犯
1. 重大污染环境过失危险犯的规定已成为环境刑事立法的趋势
2. 增设重大污染环境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思考
3. 增设重大污染环境过失危险犯的可行性思考
(三) 调整刑罚配置
1. 改无限额罚金制为倍比罚金制
2. 增加恢复环境的刑罚方式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6398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9639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