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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被遗忘权的立法比较及我国的借鉴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09 05:17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将大数据技术适用于公司的战略制定以及相应的服务。大数据技术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数据量巨大,一些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大量搜集数据,并进行分析整理,然后将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巨额利润。由于法律法规对此并无相应的规定且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互联网上进行数据的搜集,更兼互联网具有永久记忆的特性,由此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由于网上大量的数据涉及对个人生活行为的记录和个人隐私,甚至一些信息对相关人的人格权具有损害作用。一旦这些信息被滥用,或者放任这些信息散布在互联网上,将会的行为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有鉴于此,欧盟委员会在2012年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第17条提出用被遗忘权来解决关于互联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并对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行使条件等几个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被遗忘权一经提出,关于其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喧嚣尘上,正基于此,美国在面对欧盟蓬勃发展的被遗忘权时,受限于其宪法第一修正案,使得被遗忘权在美国显得不温不火。但为了保证数据在美国与欧盟之间能够顺利的流动,美国也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以应对...

【文章页数】:2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被遗忘权的产生及法律属性
    第一节 被遗忘权的概念
    第二节 被遗忘权的产生
    第三节 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
第二章 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第三章 欧美被遗忘权的立法实践
    第一节 欧盟的立法实践
    第二节 美国的立法实践
第四章 被遗忘权的本土化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被遗忘权在中国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节 被遗忘权的提出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6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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