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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视角下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之分析——以《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基础

发布时间:2024-05-21 02:10
  法律条文既体现其所属的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同时又有独有的立法目的。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一个法条,才能在实践中真正理解、正确实施、切实发挥法条的功效。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个大的立法目的的框架下,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适用的主体、方式等具体问题,还需要立法以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一) 法理基础
    (二) 现实必要
    (三) 重要价值
二、从立法目的角度理解《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
    (一)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之理解
    (二) 对“等证据材料”之理解
    (三)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
    (一) 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主体
    (二) 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方式
    (三) 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监督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7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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