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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5-02-14 21:00
  摘要:国家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最终还须回归于人民。各级行政机关是权力的行使主体。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坦诚的信息公开,让公众对政府更加信赖,也促使政府不敢懈怠。本文立足“例外”,意在“公开”。唯有明确并缩小例外信息的范围,才能明确并扩大公开信息的范围。 本文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的相关的基础理论出发,对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进行详细分析和评析;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深刻的论述,总结出在立法理念、法律形式、法律关系主体、开放范围以及行政救济方面的缺漏之处;最后,提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制度的建议,即从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着手,正确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明确政府例外信息的判断标准,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审查咨询机构。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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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中文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基本理论
    2.1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概念
        2.1.1 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2.1.2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概念
    2.2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必要性
        2.2.1 保护国家安全与利益
        2.2.2 保护公众切身利益
    2.3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内容
        2.3.1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2.3.2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范围
        2.3.3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救济制度
3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理论基础
    3.1 知情权限制理论
        3.1.1 我国宪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定
        3.1.2 合理限制公民知情权
    3.2 利益平衡理论
        3.2.1 利益与利益冲突
        3.2.2 法律与利益平衡
4 国外关于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分析
    4.1 美国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分析
        4.1.1 美国《信息自由法》中的豁免公开信息
        4.1.2 美国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4.2 澳大利亚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分析
        4.2.1 澳大利亚联邦《信息自由法》中对例外事项的规定
        4.2.2 澳大利亚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4.3 美国与澳大利亚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评析
5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缺漏
    5.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现状
    5.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缺漏
        5.2.1 知情权利缺乏宪法保障
        5.2.2 《条例》的法律位阶有待提升
        5.2.3 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有待扩展
        5.2.4 例外公开的范围界定不明确
        5.2.5 救济制度无法提供应有的保障
        5.2.6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内容冲突
6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立法的完善
    6.1 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理念
        6.1.1 价值理念
        6.1.2 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
    6.2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制度的基本原则
        6.2.1 信息公开原则
        6.2.2 例外合法性原则
        6.2.3 例外合理性原则
    6.3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建议
        6.3.1 区分信息公开的主体
        6.3.2 明确例外信息的判断标准
        6.3.3 完善例外救济制度
        6.3.4 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
7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学位论文数据集



本文编号:403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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