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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立法法》修改以来我国地方环境立法状况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9-03 13:41

  本文关键词:关于新《立法法》修改以来我国地方环境立法状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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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新《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环境立法的主体,但是享有地方环境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在实践中却存在立法人才队伍弱,工作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不足以及其制定的法规地方特色欠缺,存在严重的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为此地方环境立法应强化人民权益,从部门利益向人民利益转变,遵循地方立法特色性、不抵触上位法和可操作性原则,在制度上保障机构、队伍、经费到位。这样的立法才会是被百姓所接受和理解、遵守的良法。
【作者单位】: 西南民族大学;
【关键词】地方环境立法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原则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环境立法依效力等级可分为中央和地方环境立法。中央环境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针对全国环境保护情况所进行的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地方环境立法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依据中央立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所进行的立法。[1]地方环

本文编号:78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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