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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事务”——对立法法第六十四条中“地方性事务”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7-09-04 18:02

  本文关键词:谈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事务”——对立法法第六十四条中“地方性事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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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研究的“地方性事务”,是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规定中出现的新概念,本文研究的是有关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的一个问题。 本文通过对“地方性事务”的概念、定位、特征以及立法空间的研究,力求从多角度上把握地方性法规中的“地方性事务”的准确含义,从而为更好地理解、掌握这类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创造条件。 本文主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根据,借鉴现有有关地方立法的学术观点、理论,主要运用实证方法,将“地方性事务”作为一个新概念进行研究,提出了“地方性事务”是一个有关地方立法权限的新的独特领域的观点,并围绕这一观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 本文对“地方性事务”的研究,是从对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基本定位的分析展开的。认为,“地方性事务”有别于一般事务,是可以或者需要用法来调整的事务。关于对“地方性事务”类法规的基本定位,本文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认为第一,属于法规范的一种,具有一般法的特征;第二,属于地方性法规的一种,具有地方性法规的一般属性;第三,属于地方性法规的一个独特的领域,与地方性法规的其他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WP=3 对于“地方性事务”的特征,本文归纳了地方性、专属性及不稳定性等三方面的主要特征。第一,对于“地方性事务”类法规的地方性特征,本文除了对立法主体和适用范围外,主要从内容上进行分析。认为“地方性事务”是基于地方的特殊原因而产生的,是地方特色的集中体现,提出把握地方事务既要注意避免越权,由于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第二,对于“地方性事务”的专属性特征,认为“地方性事务”是地方性法规中一个独特的领域,其立法权专属于地方权力机关。这种情形与“专属立法权”相似,对这一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基本上不会、也不应涉足;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其性质进行了分析,从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宪政体制、历史传统和立法实践看,我国地方享有某方面专属立法权的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立法权行使专门归属于地方。此外,还对专属地方立法的领域作了初步的分析。第三,对于“地方性事务”的不稳定性特征,本文提出“地方性事务”的范围并非恒定不变的,认为经济、社会和其他客观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的认识变化都是不稳定性特征的形成原因;“地方性事务”的不稳定性表现为界定其内容的界线不明确和内容的可发展特性;提出要在发展中把握“地方性事务”的正确内涵。 对于“地方性事务”类法规的立法空间,本文是从将“地方性事务”类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对照、比较展开的。在与法律的关系方面,把握“地方性事务”,要在遵循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地方性事务”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并在模糊地带处理好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在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方面,除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的原则同样适用外,着重分析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之间的区别,此外,行政法规与“地方性事务”类法规存在一些交叉的关系;在与当地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方面,主要分析了“地方性事务”与地方具体行政事务的关系,认为它们之间存在从属与部分重合的关系,对于共有空间,提出了在尚未立法时可以各自立法,人大优先的规定。此外,还初步分析了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经济特区根据授权的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的关系。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20.0
【目录】:
  • 导言8-12
  • 一、 关于本文的题目8
  • 二、 问题的提出8-9
  • 三、 研究的内容、方法9-10
  • 四、 研究的意义10-12
  • 第一部分 关于“地方性事务”概念的初步分析12-20
  • 一、 “地方性事务”概念的基本含义12-13
  • 二、 “地方性事务”类法规的基本定位13-20
  • (一)属于法规范的一种,,具有法的一般特征13-15
  • (二)属于地方性法规的一种,具有地方性法规的一般属性15-17
  • (三)属于地方性法规的一个独特的领域,与地方性法规的其他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17-20
  • 第二部分 关于“地方性事务”特征的分析20-31
  • 一、 “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特征20-23
  • (一)地方性特征的形成原因21-22
  • (二)地方性特征的具体表现22
  • (三)在实践中把握地方性特征22-23
  • 二、 “地方性事务”的专属性特征23-26
  • (一)专属性特征的形成原因23-24
  • (二)专属性特征的性质24-25
  • (三)关于“专属立法权”的领域25-26
  • 三、 “地方性事务”的不稳定性特征26-31
  • (一)不稳定性特征的产生原因27-28
  • (二)不稳定性特征的表现形式28-30
  • (三)针对不稳定性特征,认真把握“地方性事务”30-31
  • 第三部分 关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比较分析31-44
  • 一、与法律的关系33-36
  • (一) 、要遵循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33-34
  • (二) 、要符合“地方性事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要求34-35
  • (三) 、要处理好非法律专属立法权调整领域与“地方性事务”方面存在的模糊地带的两方面关系35-36
  • (四) 、国家法律可以介入属于“地方性事务”的领域36
  • 二、 与行政法规关系36-40
  • (一) 、行政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存在着制约作用37-38
  • (二) 、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存在领域上差异38-39
  • (三) 、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存在一些交叉的领域39-40
  • 三、 与当地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40-42
  • 四、 其他方面42-44
  • (一) 、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的关系42-43
  • (二) 、与经济特区根据授权的立法活动43
  • (三) 、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的关系43-44
  • (四) 、其他44
  • 参考文献44-45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涂艳成;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79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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