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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媒体环境下名誉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7 03:30
【摘要】:自媒体作为一种新型信息交流、共享、传播平台,从诞生以来就受到民众极力推崇,其准入门槛低、方便快捷等特点使它的普及率远远高于其他媒体。在自媒体平台上民众的言论自由得到巨大释放,但随之而来也滋生了许多侵权问题,名誉侵权问题尤为突出。任何没有限度和边界的自由不是自由而是通向不自由的必经之途。因此如何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加强对自媒体环境下的名誉权法律保护是亟待解决的时代难题。自媒体起源于电子邮件、网志等网络交流方式,经过博客、微博、微信等发展形式越来越成熟。自媒体作为一种以私人、平等、自主的方式向特定的个体或者不特定的主体传递信息,最终实现彼此传播、共享、沟通的网络媒体的总称,其具有主体普泛化、传播自主即时高速、内容多样复杂等特征。民事主体享有的名誉权不仅体在现实生活中同时也表现在自媒体大环境中,民事主体在自媒体环境中享有的名誉权通常被称为自媒体名誉权。自媒体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在自媒体空间内享有的保有名誉权、排除他人对名誉权的损害并获得客观公允评价的权益。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虚拟性和现实性相结合、集合性以及可限制性是自媒体环境下名誉权的特征。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滋生了许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件,与传统名誉权和其他网络媒体名誉侵权相比,自媒体名誉侵权的特殊性表现在主体方面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影响范围上更加广泛和不确定,证据举证方面更加困难,发生侵权的概率上更高。自媒体平台给了民众畅所欲言的便利,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侵害名誉权现象的发生,因此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之间存在冲突,需要平衡。通常在公众人物和公共事件的面前,名誉侵权的标准要有所提升,言论自由保护程度就高,反之则名誉侵权的标准会降低,言论自由会受到限制。目前针对自媒体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落在各个部门法中,集中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典型的通过自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自媒体环境下我国名誉权保护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操作性不强、证据保全困难、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责任承担形式过于老化和僵硬等问题。由于我国目前针对该问题的研究非常有限,所以仅靠自身的发展和创新很难突破,因此需要借鉴国外在该问题上的进步之处。德国针对该问题主要采取严格的立法保护,韩国在该方面的创新之举为有限的网络实名制,美国主要采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英国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这些典型代表国家关于自媒体名誉权保护措施各有优劣,在借鉴时候必须结合我国国情选择性吸收。针对我国自媒体名誉权法律保护出现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给予我国的经验启示,当下我国在自媒体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问题上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健全现有立法体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建立自媒体名誉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创新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形式。除此之外,加强政府对自媒体网络平台的监督、实行有限的实名制、增强参与主体的自律性、充分发挥自媒体自净规则优势等配套措施的实施能够作为自媒体环境下名誉权法律保护措施的补充,两者配合能够使自媒体环境下名誉权法律保护更加充分和全面。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刘春霖;;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J];河北法学;2009年02期

2 任正安;仇韶华;;泛传播与泛责任:新媒体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03期



本文编号:2617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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