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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检验期间与通知期间

发布时间:2021-01-06 00:19
  我国现今立法中对检验通知期间的规定矛盾而模糊,疏漏而不完善,尽管后来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相关规则与实践做法仍有冲突,且实践中对"合理期间"也颇难把握。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认定通知期间与检验期间为两个独立期间,在此基础上,将"约定期间""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两年"认定为检验期间。若双方未约定通知期间,法官宜依据个案,确立合理的通知期间,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若双方既约定检验与通知期间,又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宜区分在重合范围内与重合范围外的不同情况,买受人可以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主张质量保证期范围内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理责任。 

【文章来源】:宜宾学院学报. 2020,20(10)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检验与通知期间立法现状
    (一)《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相关概念的混乱
        1.“合理期间”规定的矛盾与混乱之处
        2.约定的期间过短
        3.关于质量保证期作为检验期间的适用
        4.两年期间作为最长检验期间
    (二)地方性法规对检验通知期间的相关规定
二、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的“合”与“分”
    (一)从域外法的角度来看通知规则的价值
    (二)有关检验通知期间是否应分离的主流解释论
    (三)检验通知期间是否应分离的反思
三、合理检验通知期间的确定
    (一)理论和实践中对“合理通知期间”的漠视
    (二)合理的检验期间的起算点
    (三)合理通知期间的确定
        1.域外立法规定和现今我国的规定
        2.通知期间的确定
四、检验通知期间和质量保证期所造成的“双重干涉”及其应对
    (一)“双重干涉”问题在实践中的处理
    (二)“双重干涉”的应对和消除
        1.“双重干涉”应对和消除的主流解释论
        2.解决“双重干涉”的新出路
五、及时检验的证明责任
    (一)“先签后验”的证明困境
    (二)单独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买受人检验的及时性
    (三)买受人的证明责任
结语



本文编号:295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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