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合之间:民法典中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发布时间:2021-08-06 23:29
《民法典》中存在两种不同的任意解除权,即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和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虽然其背后的利益关系相同,但其制度目的和规范构成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新增加了统合性的规范,有助于对涉及这类解除权的具体规范予以融贯的解释。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在《民法典》中隐而不彰,只有规范表述不完全相同的具体规范而无统合规范,但通过对具体规范的修改,《民法典》提供了有无对价、解除主体、赔偿范围、规范性质等工具,运用这些工具有助于将具体规范予以统合,构建出服务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一般性规范和类型化解释方案。因此,《民法典》对任意解除权提供了"外部区分而内部统合"的规范萌芽。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 2020,32(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4 页
本文编号:3326688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 2020,32(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4 页
本文编号:332668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3266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