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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背景下涉疫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1-08-26 05:38
  为了疫情防控收集和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个人权利自由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复合法益属性,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权保护应确立基本原则,但也有例外。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足和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应当确立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利益衡量理念,协调政府疫情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关系,把握限制个人信息权利的最小比例原则。涉疫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整体性、目的性、开放性功能。在司法适用层面应对收集和使用涉疫情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予以层次性判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进行体系解释,对信息主体同意下的收集和利用行为给予出罪化处理。 

【文章来源】:河南社会科学. 2020,2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涉疫情个人信息法益与知情同意原则
    (一)涉疫情个人信息的复合法益属性
    (二)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保护原则及例外
三、涉疫情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价值衡量
    (一)疫情信息公开与个人知情同意的协调
    (二)涉疫情个人信息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
四、涉疫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结构
    (一)涉疫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整体性
    (二)涉疫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三)涉疫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目的性
五、收集和使用涉疫情个人信息的刑法认定
    (一)收集、使用涉疫情个人信息的违法性判断
    (二)疫情防控期间侵犯个人信息罪从重处罚的政策把握
    (三)被害人同意下收集和使用涉疫情个人信息的出罪化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J].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2019(06)
[2]法益自决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边界[J]. 冀洋.  中国法学. 2019(04)
[3]论个人信息的界定、分类及流通体系——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J]. 阳雪雅.  东方法学. 2019(04)
[4]法秩序统一视域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J]. 吴镝飞.  法学评论. 2019(03)
[5]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J]. 林洹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6]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超个人法益属性[J]. 曲新久.  人民检察. 2015(11)
[7]论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证成[J]. 姚岳绒.  政治与法律. 2012(04)



本文编号:336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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