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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学习创作的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1-08-28 03:30
  近年来,得益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文学艺术领域涌现出大量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以商业为目的,研发人员未经许可而使用其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学习创作的行为,能否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予以豁免引起了争论。一方面,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另一方面,该行为不仅不构成转换性使用,同时也是对较高独创性作品的实质性利用,并对原作品市场可能造成较大冲击。因此,虽然人工智能学习创作技术对于文化产业以及科技创新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该行为不仅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会不当地损害原作者的权益,故不应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所以,作品使用人仍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作品的使用报酬。 

【文章来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学习创作原理及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一)人工智能学习创作的原理和过程
        1.人工神经网络的构建
        2.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进行机器学习
        3.人工智能进行创作
    (二)我国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二、人工智能学习创作使用作品行为的转换性认定
    (一)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内涵和应用
    (二)人工智能学习创作不具有目的转换性
    (三)人工智能学习创作不具有内容转换性
三、人工智能学习创作而使用作品行为中的利益平衡要素认定
    (一)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二)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
    (三)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结语



本文编号:336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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