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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下法律行为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31 20:45
  法律行为制度为私法之核心,在民法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律行为概念是19世纪德国法学之产物,并被《德国民法典》首先运用于其总则编中,对民法带来了一场理论革命。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立法上运用了"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承袭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其规定较前更为具体明确,对法律行为制度做了一定的改进与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在国家即将出台《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之下,出于立法的科学性,对《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很有必要。 

【文章来源】: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1(01)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行为制度的本源
二、《民法总则》对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
三、完善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意思表示[J]. 黄军峰.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6)



本文编号:337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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