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一般侵权领域的适用——基于我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01 01:42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理论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延伸,《法律适用法》第44条开创性地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选择法律,学界对此褒贬不一。通过对我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事后选法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来自相同文化背景的当事人或者基于程序利益和诉讼便利考虑的当事人,往往在庭审中以口头形式选择中国内地法(法院地法)作为侵权准据法。我国依职权适用冲突规则,在解释论上,《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了法官的释明义务,法官应当主动询问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的意见,以探求其真实的选法意图。虽然事后选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作用空间有限,未来有必要对事前选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予以研究。
【文章来源】:国际法研究. 2020,(05)
【文章页数】:13 页
【部分图文】:
案件的地域分布
本文编号:3376030
【文章来源】:国际法研究. 2020,(05)
【文章页数】:13 页
【部分图文】:
案件的地域分布
本文编号:337603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3760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