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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姓名权规定对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姓名权认定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21-09-04 17:44
  <正>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依据在先姓名权来阻止诉争商标的注册或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既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保护的,也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施行将对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姓名权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中华商标. 2020,(08)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先行法律规定的局限
二、《民法典》有关姓名权规定的变化
    (一)增加了姓名权的积极权能
    (二)扩大了姓名权的消极权能
    (三)增加了对于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保护的规定
三、《民法典》姓名权规定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适用
    (一)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认定
    (二)主张在先姓名权的主体资格
    (三)非法定姓名权的保护



本文编号:338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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