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中受伤害案件的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1-09-07 09:47
在经营场所发生未成年人受伤害事件时,不仅仅涉及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认定,还涉及监护人监护责任和未成年人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文章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结果,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的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各自过失范围内就未成年人遭受的损失向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则根据年龄、智力和自身行为判断,在自己能力承担范围内如存在过失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监护人的责任。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作相应调整
二、监护人在场情况下,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受伤害的,监护人应作为侵权人确定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
三、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受到伤害时,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认定应适用“客观但有区别”原则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探析——以未成年人溺亡为视角[J]. 邾立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4(02)
本文编号:3389327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作相应调整
二、监护人在场情况下,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受伤害的,监护人应作为侵权人确定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
三、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受到伤害时,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认定应适用“客观但有区别”原则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探析——以未成年人溺亡为视角[J]. 邾立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4(02)
本文编号:338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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