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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09 06:56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已经率先研发了自动驾驶汽车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而我国仅有北京和上海出台了有关自动驾驶汽车路测的指导意见。随着科技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也将逐步融入我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但就我国目前的侵权法来看,其现行规定难以与上述趋势相适应,必将导致自动驾驶汽车致害行为的规制无法可依。是故,本文拟从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入手,分析其对我国侵权法的挑战,并考察国外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法规制,提出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法完善途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本文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并借鉴了北京以及上海等地自动驾驶汽车路测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界定,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应当被定义为一种基于算法产生的,由汽车机械硬件系统和自动驾驶系统软件系统结合而成的为实现人类特定驾驶目的的人工智能,主要包括有条件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完全自动化三类。第二部分是自动驾驶汽车致害对我国侵权法的挑战。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专门性规定以及我国侵权法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法规制存在以下...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三) 本文的研究思路
    (四)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一) 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
    (二) 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
二、自动驾驶汽车致害对我国侵权法的挑战
    (一)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现行法律规定
    (二) 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法规制之不足
三、国外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法规制之考察
    (一) 美国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立法
    (二) 德国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立法
    (三) 日本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立法
    (四) 国外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立法评析
四、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法规制之完善
    (一) 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法规制原则
    (二) 自动驾驶汽车致害主体的认定条件
    (三) 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39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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