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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性探析

发布时间:2021-09-09 20:34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应在不考虑创作主体的前提下进行。而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主要依靠输入一定的源素材或指令,通过事前设定的算法而成。不考虑人格性与思想性的情况下,算法与素材混合产生的生成内容满足最低的独创性的要求,构成作品。同时,作品的权利归属可类推适用法人作品的归属,赋予该人工智能的使用者。 

【文章来源】:电脑知识与技术. 2020,16(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1 人工智能的主体认定
    1.1 人工智能尚未达到民事主体的标准
    1.2 考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前提
2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考量
    2.1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一定的作品外观
    2.2 创作性的价值取舍
3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 孙山.  知识产权. 2018(11)
[2]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冲击论”质疑[J]. 陈虎.  科技与法律. 2018(05)
[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 刘影.  知识产权. 2017(09)
[4]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5]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6]论计算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 王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1)



本文编号:339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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