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1-09-23 17:45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基于利益的驱使,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利用、被过度挖掘的现象愈见严重,然而面对这些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民事法律未能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现有《民法总则》没有明确提出个人信息权,现有个人信息收集的告知-同意原则规定较为笼统,《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侵权的侵权构成要件和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力度规定不够合理。因此,大数据时代,我们在充分利用个人信息的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完善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桂海论丛. 2020,36(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技术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主要表现
(一)不合理收集个人信息
1. 强制性收集。
2. 违法违规收集。
(二)不合理披露个人信息
1. 管理不恰当使个人信息泄露。
2. 非法披露个人信息。
(三)过度挖掘分析个人信息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范围不确定
1.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对象不确定
2. 个人信息权属定性争议大
(二)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模式存在不足
1. 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模式未被广泛使用。
2. 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模式规定较为笼统。
(三)个人信息权侵权救济困难
1. 侵权事实难以证明
2. 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力度小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1. 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2. 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
(二)完善个人信息的收集模式
(三)健全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制度
1. 举证责任倒置
2. 加大精神损害的救济力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技术在企业战略管理中的应用探究[J]. 王伟. 知识经济. 2019(03)
[2]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 王利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6)
[3]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中)[J]. 王泽鉴. 比较法研究. 2009(01)
[4]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J]. 刘德良. 法学研究. 2007(03)
硕士论文
[1]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实践研究[D]. 李娜.山东师范大学 2019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研究[D]. 王玉洁.南昌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406140
【文章来源】:桂海论丛. 2020,36(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技术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主要表现
(一)不合理收集个人信息
1. 强制性收集。
2. 违法违规收集。
(二)不合理披露个人信息
1. 管理不恰当使个人信息泄露。
2. 非法披露个人信息。
(三)过度挖掘分析个人信息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范围不确定
1.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对象不确定
2. 个人信息权属定性争议大
(二)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模式存在不足
1. 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模式未被广泛使用。
2. 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模式规定较为笼统。
(三)个人信息权侵权救济困难
1. 侵权事实难以证明
2. 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力度小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1. 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2. 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
(二)完善个人信息的收集模式
(三)健全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制度
1. 举证责任倒置
2. 加大精神损害的救济力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技术在企业战略管理中的应用探究[J]. 王伟. 知识经济. 2019(03)
[2]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 王利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6)
[3]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中)[J]. 王泽鉴. 比较法研究. 2009(01)
[4]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J]. 刘德良. 法学研究. 2007(03)
硕士论文
[1]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实践研究[D]. 李娜.山东师范大学 2019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研究[D]. 王玉洁.南昌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40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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