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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3 10:45
  著作权作为权利约束,其核心在于作品,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具有可作品性是探讨其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前提,所以要想解决相关著作权纠纷就必须先厘清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对于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属性认定争议一直存在,理论上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主张将其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的,也有的认为可将其纳入其他作品的保护范畴等,各种观点均有其合理的地方,本文将对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文章来源】: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概念
二、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可作品性分析
    (一)思想的表达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二)符合作品独创性标准条件
    (三)具有可复制性
三、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品类型争议
    (一)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美术作品说
    (二)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其他作品说
    (三)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汇编作品说
    (四)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类电作品说
        1.对“摄制”的理解争议
        2.对“介质”的理解争议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电子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J]. 来小鹏,贺文奕.  电子知识产权. 2019(11)
[2]电子竞技游戏动态画面的可版权性研究[J]. 赵银雀,余晖.  知识产权. 2017(01)
[3]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J]. 王迁,袁锋.  中国版权. 2016(04)
[4]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录制能否形成录像制品的法律分析 兼评爱拍诉酷6案[J]. 王丽娜.  电子知识产权. 2016(02)
[5]网络游戏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J]. 郝敏.  知识产权. 2016(01)

硕士论文
[1]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研究[D]. 龙艳芳.华中师范大学 2019
[2]网络游戏运行界面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 姚远.浙江大学 2017
[3]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保护[D]. 成文武.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45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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