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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格权中财产价值的三个维度

发布时间:2021-11-17 03:42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民法调整的两大领域,导致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分立。源于人身权概念的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作为其客体的主要表现形式,不能同货币或其他等价交换物挂钩,正是人格权与财产权泾渭分明的界限。但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自然人人格权的商品化使得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出现交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边界不再是一道深深的鸿沟,加之人格权被侵权案件在现实中又大量存在,人格权财产利益日渐凸显。为更好调整这类民事关系,紧密结合实务,应承认其财产价值。问题的关键是越过人格权保护范围的藩篱,通过探讨承认自然人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对民法体系的影响,进而承认人格权具有财产价值的三个维度,从而为人格权研究提供些许思路。 

【文章来源】:河北企业. 2020,(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人格权财产利益理论的研究模式
    (一)域外人格权研究模式
    (二)我国人格权研究模式
二、学者争鸣:解决二元论冲突
三、人格权包括财产价值的三个维度
    (一)某些自然人人格权的可利用价值
    (二)自然人人格权的某些权能可与自然人本身剥离
    (三)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可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编纂中的财产性人格权研究[J]. 黎桦.  政治与法律. 2017(08)
[2]论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商品化[J]. 齐晓丹.  法律适用. 2015(04)
[3]析“人格权商品化”与“人格商品化权”[J]. 温世扬.  法学论坛. 2013(05)
[4]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J]. 杨立新,林旭霞.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1)



本文编号:35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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