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8 06:13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合同,对预约合同的界定,不能采用单一的客观解释论或主观解释论区分标准,应在客观解释论标准的基础上辅之以主观解释论标准,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界定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应当通过考量个案的相关事实综合予以认定,具体而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对缔约目的做出了明确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缔约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程度,即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中当事人缔结预约合同的原因探讨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将合同法律效力认定为“应当缔约”与“诚信磋商”。违反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的方式因预约合同法律效力不同而有差异,预约合同法律效力为“诚信磋商”的,继续履行的方式为继续磋商行为;预约合同法律效力为“应当缔约”的,继续履行的方式为缔结本约合同。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也应该根据预约合同法律效力不同进行差异化处理,预约合同法律效力为“应当缔约”的,应当赔偿履行利益损失;预约合同法律效力为“诚信磋商”的,应当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界定
(一)客观解释论的区分标准
1.客观解释论的理论标准
2.客观解释论的司法实务标准
(二)主观解释论的区分标准
1.主观解释论的理论标准
2.主观解释论的司法实务标准
(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主客观界定标准评析
二、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学说
1.应当缔约说
2.诚信磋商说
3.内容决定说
(二)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不同学说评析
1.应当缔约说评析
2.诚信磋商说评析
3.内容决定说评析
(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新思路
1.存在“客观未决事项”型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2.存在“主观未决事项”型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3.总结
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反的民事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反的民事责任性质
1.违反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
1.学理之争
2.实务做法
3.违反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1.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争议
2.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本文编号:3502370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界定
(一)客观解释论的区分标准
1.客观解释论的理论标准
2.客观解释论的司法实务标准
(二)主观解释论的区分标准
1.主观解释论的理论标准
2.主观解释论的司法实务标准
(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主客观界定标准评析
二、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学说
1.应当缔约说
2.诚信磋商说
3.内容决定说
(二)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不同学说评析
1.应当缔约说评析
2.诚信磋商说评析
3.内容决定说评析
(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新思路
1.存在“客观未决事项”型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2.存在“主观未决事项”型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3.总结
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反的民事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反的民事责任性质
1.违反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
1.学理之争
2.实务做法
3.违反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1.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争议
2.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本文编号:350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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