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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过度记忆”的对策研究——被遗忘权的本土化思考

发布时间:2022-02-21 03:46
  大数据的"永久记忆"使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无限期留存,"被遗忘"成为难题。2016年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确定了被遗忘权的内容与属性,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开辟了新天地。作为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纵观我国网络用户需求与法治实践,将被遗忘权本土化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然而,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落实面临着技术难度大、易被滥用且性质归属不明的困境,颇为棘手,亟待解决。因此在将被遗忘权纳入个人信息权体系的基础上,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进程,恪守比例原则,循序渐进,以实现被遗忘权在中国的"平稳着陆"。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过度记忆”问题与欧盟规制经验
    (一)大数据“过度记忆”问题
        1.“过度记忆”导致个人信息被恶性工具化。
        2.“过度记忆”导致个人信息控制能力被削弱。
    (二)规制大数据“过度记忆”的欧盟经验:被遗忘权入法
        1.冈萨雷斯诉谷歌案。
        2.《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被遗忘权。
二、被遗忘权本土化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一)我国网络用户需求为被遗忘权本土化提供了正当基础
        1.引入被遗忘权可以减少个人信息恶意工具化。
        2.引入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保护可以兼容。
        3.引入被遗忘权可以增强信息主体对负面信息的控制能力。
    (二)我国现有法律为被遗忘权本土化作了必要法治铺垫
        1.立法方面。
        2.司法方面。
三、被遗忘权本土化的现实困境
    (一)技术阻碍:实施成本高,技术压力大
        1.被遗忘权的确立将给数据控制者带来巨大成本。
        2.被遗忘权的确立将给数据控制者带来巨大技术压力。
    (二)归属难题:“隐私权说”与“个人信息权说”的纷争
        1.隐私权说。
        2.个人信息权说。
四、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路径选择
    (一)性质明晰:纳入个人信息权保护体系
        1.隶属个人信息权符合用户行使权利的属性。
        2.隶属个人信息权符合我国已有的人格权体系。
    (二)范围确定:遵循比例原则,细化相关规定
        1.恪守比例原则,审慎进行法律移植。
        2.优化现存法律,构建被遗忘权保护框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本土化语境下的“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权的程序性建构[J]. 李立丰.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2]论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兼容与平衡[J]. 翟相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3]被遗忘权的界限——谷歌犯罪前科报道事件[J]. 付彦淇.  日本法研究. 2017(00)
[4]论被遗忘权的司法救济——以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的判决书为切入点[J]. 段卫利.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16)
[5]“被遗忘权”:大数据时代下的新问题[J]. 张里安,韩旭至.  河北法学. 2017(03)
[6]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分析及区分保护[J]. 项定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7]终将被遗忘的权利——我国引入被遗忘权的思考[J]. 万方.  法学评论. 2016(06)
[8]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 杨立新,韩煦.  法律适用. 2015(02)
[9]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 史卫民.  情报杂志. 2013(12)
[10]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 齐爱民.  河北法学. 2008(04)

博士论文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 李媛.西南政法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636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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