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11-02 02:03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侧重于保护作者之于其作品享有的精神利益。然而,与域外国家相对完善的立法例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过于简略,对侵权行为方式仅规定了“歪曲、篡改”,并且对“歪曲、篡改”行为的内涵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项权利的理解不一致,存在以有损作者声誉为要件的客观标准和违背作者本意为要件的主观标准两种截然不同的侵权判定标准。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价值来看,以作者声誉受损为侵权要件会不合理缩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范围,与名誉权等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判定发生混淆,采取客观标准不具有正当性。法、德国家采取的主观标准排除“作者声誉”因素的干扰,能够在作品完整性受损的情况下及时维护作者的精神利益,契合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价值取向,建议借鉴法、德国家有益的司法经验,明确采取主观标准进行侵权判定,并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对主观标准存在的缺陷进行修正,构建一套适用于我国的明晰的侵权判定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分四步进行判断。立法上建议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般规定进行完善,并参考日本著作权法的规定,针对特殊情形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作限制性规定,从而为司法实务中的侵权判定...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400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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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实证考察11分析归纳判决书说理过程有助于了解法官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权利的认识程度,深度了解司法现状。本文通过对153个案例说理过程的归纳发现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说理过程主要分为三种:一是以侵权行为为中心展开说理、二是以损害后果为重心展开说理,也有法院将侵权行为....
XX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4图2法院对保护作品完整侵权行为方式的态度3.2.2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标准的态度学界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标准有三大主流观点:以是否包含“有损作者声誉”要件可划分为“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大类,“客观标准”要求对作品进行改动必须达到损害作者声誉的....
第三章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实证考察15图3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标准考察第一类“绝对主观标准”,案件数量为43例,占比28.1%。这一判定标准认为未经作者许可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其他行为即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刘珍珍与洛阳协和医院著作权侵权一案中认为被....
98份样本数据按照地域分析各省审理的案件数量,得出结论:北京市法院审理了23个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数量最多。广东省法院和上海市法院审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分别是21个,并列第二。浙江省法院审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是7个,位列第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法院审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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