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侵权责任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4-11-02 04:13
我国具有悠久的酒文化,饮酒是人们款待亲朋好友必不可少的礼节,在中国往往认为"无酒不成席"。然而,在饮酒过程中,劝酒、赌酒等不良饮酒习惯及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致使饮酒人发生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审判实践中,对河南省涉及共同饮酒侵权案件的致害情形作出归类,并对判决理由进行类型化分析刻不容缓。根据法院判决理由中对不同注意义务的认定,多角度辨析注意义务的来源,以探讨法官自由裁定注意义务范围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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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400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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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生活中常见的共同饮酒5类主要致害情形:一是劝酒、敬酒行为发生损害;二是约定赌酒行为发生损害;三是强迫性饮酒行为发生损害;四是对酒后运动等危险行为或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没有进行阻拦发生损害;五是未将醉酒者送达住所地发生损害。具体如图2所示。二、全国及河南省共同饮酒....
从全国共同饮酒法律责任案件裁判年份的角度来看[1],2011年有2例,2012年有12例,2013年有74例,2014年有303例,2015年有507例,2016年有753例,2017年有1005例,2018年有1180例,2019年有733例(截至2019年6月)。从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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