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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体系论在履行费用过高判断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5-01-10 20:11
   对于履行费用过高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与方法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之一。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可以发现,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解除权误用、与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混同等情形。学界对此的回应主要是严重不成比例说,但是该说却因标准模糊,无法为个案提供妥当的判断方法。从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履行费用过高条款的运用可以发现,单一要素的衡量方法无法为其提供妥当的判断标准。对此,应当引入动态体系的判断方法,就债权人的牺牲限度、履行利益与给付费用之间的不均衡程度、替代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三者之间进行动态衡量之后得出结论。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履行费用过高的学说现状与问题
    (一)正当性基础问题
    (二)判断标准问题
    (三)法效果问题
二、履行费用过高之司法裁判现状
    (一)履行费用过高相关裁判概述
    (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
        1.裁判标准不一
        2.解除权误用
            (1)支持违约方解除权。
            (2)任意解除合同。
        3.与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混用
        4.判决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标准不一
    (三)主要问题检讨
        第一,故意违约方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
        第二,是否能够强制执行并非履行费用过高的考量要素。
        第三,超过履行利益并不等于履行费用过高。
三、履行费用过高之司法适用再思考
    (一)动态体系论
    (二)考量要素
        第一,债权人的牺牲限度。
        第二,履行利益与给付费用之间的不均衡程度。
        第三,替代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三)法律效果
四、履行费用过高的法典功能与适用
    第一,限制违约方解除的功能及其实现。
    第二,合同僵局问题可以通过“抗辩权+催告解除+司法解除”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从体系角度理解我国《民法典》中的履行不能制度。



本文编号:4025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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