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定的缺陷性
发布时间:2025-01-18 19:37
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极不统一。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受害人损失。本文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侵权构成要件、对公法的越界,这三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法理上的评析,对该条文的不当之处进行了批判。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分析
(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问题
1.“同情弱者”论和“损失分担”论
2.“公平正义”论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
(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对公法的不当越界
二、结论
本文编号:402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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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分析
(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问题
1.“同情弱者”论和“损失分担”论
2.“公平正义”论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
(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对公法的不当越界
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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