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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程中说明义务的动态体系论

发布时间:2017-06-15 20:01

  本文关键词:缔约过程中说明义务的动态体系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作为一种方法论,动态体系论适用于民法的诸多领域,缔约过程中的说明义务即为其中之一。通过运用信息需求、信息可能性与职责范围三个要素,德国学者布雷登巴赫建构了用以判断是否成立说明义务的动态体系。而德国学者洛伦茨与弗莱舍对其的理论批判对动态体系要素的修正与完善有所裨益。借鉴既有学理与规范的经验性认识,可使用信息重要性、披露可能性、期待合理性与信赖紧密度四个要素构建新的动态体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存在说明义务时,动态体系论已经被不自觉地实践。未来可将动态体系的要素法定化,并通过动态体系论的运用,为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提供理论依据。此外,可在信息重要性、披露可能性、期待合理性与信赖紧密度四个要素之下,通过案例群的积累,遴选出若干亚要素,使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更具可操作性。为防止动态体系论的滥用,原则上仅当不存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时,方可运用动态体系论。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缔约过程 说明义务 动态体系 要素
【分类号】:D913
【正文快照】: 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往往需要彼此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以便对周围情事作全面考虑,并最终形成意思决定。实践中,除了少数法定情形之外,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负有说明义务,需要斟酌诚实信用原则,由法官在个案中作出具体判断。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不能提供可操作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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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5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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