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公司法》的阐述(2)
民国《公司法》”(指1929年《公司法》),分通则、六章,除将日本商法第六章关于外国公司一节加以削除之外,其余全部之结构盖与日本商法全相类同??再观察其法条之内容,民国《公司法》大部分均从日本商法中移植而得,其间虽有相当削除或变更,然亦不多。
(三)1929年《公司法)>e-j社会效用分析1929年《公司法》颁布之后,公司作为发展经济的工具作用凸显。尽管就其数量而言,公司占当时全部社会经济组织总计中的权重较小,但它们拥有的注册资本额和经济实力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日俱增。1929年《公司法》的制定实施与以前公司法律的不同还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因为南京国民政府在30年代之初即完成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相比之前的民商法体系残缺不全的历史,1929年《公司法》的实施具有深厚的民事法律支撑,并弥补以前法律体系不完整给公司制度运行带来的弊端。但必须说明的是,作为1929年《公司法》关系法规的《公司登记规则》、《公司法施行法》在《公司法》生效之后未能及时出台,加之前两者的个别规定与《公司法》相抵触,致使1929年《公司法》在刚施行时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1931年《公司法施行法》生效后,公司登记数量大为上升,例如从1934年7月1日到1935年6月30日。
公司登记之数目,日见递增,惟本年度各地商业均受不景气之影响,组织公司者略形减少,计由二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二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其业经核准登记之各种公司计二百九十八家,较诸上年度虽减少一百四十六家,然与公司施行前(二十年七月一日)比较,仍增加不少也。??其中无限公司六十五家,资本一百四十万七千七百五十元。两合公司三家,资本一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二百二十九家,资本六千一百一十四万五千二百五十元。股份两合公司一家,资本三十万元。”[8]截止到1937年底,全国登记的公司总数为2,895家,分公司为24家,实缴资本额为86,983万元。
南京国民政府除《公司法》规范企业外,尚有1929年《工厂法》。后者作为企业法与公司法一样,促进了该时期的企业经营和管理,二者虽有交叉,但从下列数据可以窥当时经济发展之一斑。据经济和统计研究所1937年发表的1933年统计报告:2435家华资工厂,资本为406,926,634元,总产值1,113,974,413元,雇工493,257人。在这2435家工厂中,仅有612家采用联合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战争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虽然颁布了诸多政策,曾一度收到成效,“政府的政策,虽然对经济有深远的影响,但实际上却从来不能推动中国经济在现代经济增长的道路上前进”。
二、小结
中国近代公司法的肇始与嬗变,开创了近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先河。随着作为私法的公司法在中国的落地,中国工商法规的建立和健全,极大地激发了商人阶层发展经济的动力。虽然它是因袭国外立法的产物,但较以前的工商法规的粗略和几近空白状态,必竞为商人阶层提供了先进的经营方式,传播的现代经营理念,确立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边界,使商人追逐正当经济利益的同时,为对抗政府权力的干预和过度管控提供了法律理据,这从《公司律》、《公司条例》到1929年《公司法》的立法规定可以窥见一斑。最重要的是,公司法的嬗蜕历史也是私法上的权利变化的缩影,从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到具体条文的变化,反映出公司权利主体在法律文本上的运动轨迹,在规范方面梳理了股东权保护的历史渊源。这些应然规定为公司股东权益就纠纷的解决提供实体规范和部分程序规则。
本文由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编号:521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5212_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