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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法律救济途径之探索——以《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08-15 09:18

  本文关键词:“过劳死”法律救济途径之探索——以《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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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过劳死"现象在我国频频发生。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只有极少数的"过劳死"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其他的"过劳死"将不受法律保护。对此,可参考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克服《工伤保险条例》的固有缺陷,依据《侵权责任法》为"过劳死"提供救济。同时,对于"过劳死"的责任竞合,可以视同为同一法律部门中的责任竞合,即由受害人近亲属做出选择,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单位】: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过劳死” 视同工伤 责任竞合
【分类号】:D922.5;D923
【正文快照】: ——以《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为视角一、问题的提出“过劳死”一词源于日本,其日文名称为“カロウシ”,翻译成英文为“KAROSHI”[1],指劳动过程中由于沉重的身体、心理负荷导致疲劳的不断累积,造成原有的高血压或心脑血管等疾病恶化,出现急性循环器官障碍并最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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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青;“过劳死”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67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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