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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真意保留制度——以“青岛大虾事件”为例

发布时间:2017-08-24 01:02

  本文关键词:论真意保留制度——以“青岛大虾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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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真意保留制度作为瑕疵意思表示的一种,规范着特定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况,但中国民法对此无相关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法律漏洞。本文通过对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民法典"关于真意保留制度的比较研究和现实热点案例的分析,将有益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撰。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关键词】真意保留 瑕疵意思表示 “青岛大虾”事件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一、案例2015年10月,有网友爆料称,其在青岛一饭店用餐时,遇到宰客事件。该网友称点菜时已和老板确认过“海捕大虾”的价格是38元一份,但结账时,账单上所写的“蒜蓉大虾”变成38元一只,一盘虾要价1500余元。最终,通过警察协调,其向饭店支付1300多元。原来,这“蒜蓉大虾”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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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2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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