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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商法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17-11-17 05:13

  本文关键词:论现代商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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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与商法具有密切联系,但商法终究应具有其独立性。从商法起源,商法的调整对象看,商法具有独立性。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商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分类号】:D913.99
【正文快照】: 一、商法制度的产生和商法独立的根谏商法的产生是适应商业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11世纪欧洲尤其是地中海就出现了专门的“为卖而买”和“为再买而卖”以及“辨贵贱,,度远近,谋福利”的集团一一商人阶级,但由于商业的营利精神与教会的道德标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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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建国,孙光妍;近代英国民族国家形成刍议——中世纪城市制度在领土国家中的最先应用[J];北方论丛;2004年01期

2 张广荣;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法律思考[J];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年06期

3 李凤霞;历史变迁中的商法地位——兼论民法与商法的交锋与互动[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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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赖扬恩;传统宗族社会结构与农村工业化道路抉择[J];东南学术;2002年04期

6 殷志刚;商的本质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06期

7 朱晓U

本文编号:119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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