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则的法律意义与基本架构
发布时间:2024-06-05 01:55
商主体对商事法律规范的特殊需求——实践主义至上、法律的确定性、法律革新性与进步性、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商法独立性的内在依据,商事关系相对于民事关系的特殊性是商法独立性的外在表现。在直面商法独立性这一核心问题之后,必须回归商事立法模式本身,民法典模式、商法典模式无法解决现行商事立法现状产生的不足,商法通则是解决其不足的必由之路。在对主要国家商法典立法体例与基本架构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商法通则应采折中主义立法例,通则的基本架构应包括总则、商人、商事登记、商号及营业转让、商业账簿、经理权、商业辅助人、商事代理人、商行为一般规定等内容。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商法独立性的内在依据与外在表现
(一) 商主体对法律规范的特殊需求是商法独立性的内在依据
1. 实践主义至上
2. 法律确定性
3. 法律革新性、进步性与法律稳定性
(二) 独立的商事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外在表现
1. 商主体区别于民事主体
2. 商行为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制定商法通则是解决现行商事立法现状所产生的不足的必由之路
(一) 民法典模式、商法典模式的不可行
(二) 制定《商法通则》更为可取
1. 民法一般规范对商事关系的调整过于宽泛而单行商事法律的调整又过于具体, 需要《商法通则》予以过渡
2. 民法一般规范及单行商事法律对某些商事基本制度无力做出规定, 需要《商法通则》查漏补缺
3. 商事单行法模式的缺陷明显
三、《商法通则》的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考察
(一) 主要国家或地区商法典总则规定比较
1. 立法体例
2. 基本框架
3. 主要内容
(1) 商人
(2) 商事登记、商号及营业转让
(4) 商事账簿
(5) 经理权
(6) 商事代理人
(7) 商行为一般规定
(二) 我国《商法通则》的立法例、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1. 通则应采折中主义立法例
2. 通则的基本架构
3. 通则的主要内容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89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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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独立性的内在依据与外在表现
(一) 商主体对法律规范的特殊需求是商法独立性的内在依据
1. 实践主义至上
2. 法律确定性
3. 法律革新性、进步性与法律稳定性
(二) 独立的商事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外在表现
1. 商主体区别于民事主体
2. 商行为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制定商法通则是解决现行商事立法现状所产生的不足的必由之路
(一) 民法典模式、商法典模式的不可行
(二) 制定《商法通则》更为可取
1. 民法一般规范对商事关系的调整过于宽泛而单行商事法律的调整又过于具体, 需要《商法通则》予以过渡
2. 民法一般规范及单行商事法律对某些商事基本制度无力做出规定, 需要《商法通则》查漏补缺
3. 商事单行法模式的缺陷明显
三、《商法通则》的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考察
(一) 主要国家或地区商法典总则规定比较
1. 立法体例
2. 基本框架
3. 主要内容
(1) 商人
(2) 商事登记、商号及营业转让
(4) 商事账簿
(5) 经理权
(6) 商事代理人
(7) 商行为一般规定
(二) 我国《商法通则》的立法例、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1. 通则应采折中主义立法例
2. 通则的基本架构
3. 通则的主要内容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89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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