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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8 21:04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法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是维系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手段。然而,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过去多年,商法始终未能获得其应有的地位。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事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一批单行商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商法体系在我国初步形成。商事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又从制度上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现在,我国已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融入世界经济的洪流之中。进一步加快我国商法的发展,有助于我们在经济法制方面与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相吻合。可见,复兴我国商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商事立法的高速发展,如何建立商法部门便成为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向商法学理论提出的课题。从各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和我国近年来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到,商法学的重大理论问题不解决,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康发展是难以想像的。其中,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商法理论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集中表明了商法的价值,决定着商法的前途和命运。另外,由于制定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已被列入立法议程,我国法学界对如何制定民法典各抒己见。但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未来民法典应采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模式?对此,我国法学界至今分歧很大。可见,关于商法与民 WP=3 法的关系问题已经很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本文本着中立的态度,对这一关系作了详细论述。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商法与民法之共同私法基础 本章主要阐述了商法与民法作为私法领域中的两项基本法,具有共同的私法基础。平等、私法自治和诚实信用是商法与民法的共同基石。 第二章:商法与民法之比较 本章从历史演进、性质、调整对象、法律规范特点、主导价值、主体以及若干具体制度共七个方面对商法与民法作了比较,指出两者具有重大区别。商法具有独立于民法的起源;商法与民法虽然都是私法,但商法公法化的现象较之民法更为明显;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关系主要是发达商品交换关系,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民事关系主要是简单商品交换关系;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进步性、任意法与强制法相结合和国际性的特点,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固定性、以任意法为主和地域性的特点;商法的主导价值是效率,民法的主导价值是公平;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重大区别;商法与民法在几乎所有具体的重要制度上都有明显差别。 第三章:关于我国商法与民法关系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本章首先介绍了学者们关于我国商法与民法关系的主要观点。其次,从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调节机制出发,论述了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并以一连串的事实表明商法不是民法的特别法。接着,对国民党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八点理由逐一进行了批驳。最后,文章结论性地指出,商法与民法作为私法领域中的两项基本法,是两个并行的、相互规定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各自在相应的领域发挥作用:商法主要调整发达商品交换关系,而民法主要调整简单商品交换关系。文章提出,要为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而奋斗!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2
【中图分类】:D913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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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欢欢;企业间借贷行为法律规制及立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80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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