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_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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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发布日期: 2014-05-11 发布:
2013年8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良风气有抬头的迹象,特别是失信现象屡有发生。针对这些情况,有一部分的法学界人士提出了将诚实守信原则从道德理论纳入法律的范畴,从而完善民商法律中的不足,制约市场秩序。文章介绍了民商法城市守信原则的内涵,分析了诚实信用被破坏的现状,并提出了几种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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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信用;民商法;道德;市场经济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自从《民法通则》开始实施,在法学上,对于诚实信用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观点:
1.对于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并不需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2.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目前还缺乏明确性,但是仍然具有较多强制效力的一般性。
3.诚实信用原则能够维护民事主体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的利益,能够促进社会向着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4.诚实信用原则将法律法规和公民的道德规范结合在一起,具有法律效力与道德约束力的双重功能,使得法律的灵活性得到加强。如此就赋予了法院更加完善的裁量权,有利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履行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当事人法律“自治”的问题,使所有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协调。根据法律的特性,只能够对已经发生过的或者预测发生的事件进行衡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若是遇到不曾发生也不曾预见过的新事件新问题,就不能拿出有力的规范进行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依据,给予当事人最公正合理的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规范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在民事活动中树立起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从而实现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从另外一种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补充了一些法律上的空缺,对于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诚实信用被破坏的现状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领域受到的破坏是最严重的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中,欺诈的现象还存在,金融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现象较严重。另外,市场中以次充好、假冒伪略现象时常发生。这些信用缺失的行为都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据有些专家分析,我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的直接损失就在2000亿元以上,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也有60亿元,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更多了,至少在2200亿元以上,另外还有其他造成国家损失的经济行为。这些缺乏诚实信用的行为对于市场秩序和社会风气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二)司法工作中诚实信用的缺失也值得关注
这种现象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司法实践之中对法人主体资格确认的混乱和执行难等问题。在诉讼过程中也存在缺乏诚实信用的现象,比如某些律师为了获得个人利益制造伪证扭曲事实,甚至在上诉中提出的证据与一审截然相反等等。
(三)一部分企业通过设置子公司的方式进行资产转移
有些企业的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将赚到的资金转移给母公司,但是对于子公司的债务母公司却拒绝偿还,拒绝承担责任。这种现象也是当今社会中诚实信用缺失的明显表现。
以上这些情况都很大程度的损害了集体或者个人的利益,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中的诚实信用建设造成阻碍。
三、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方法
(一)加速《民法典》的完善程度,立法国际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也迎来了发展的高峰,为了调控、解决、监管市场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经济市场对于一套独立的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国现行的法律是以《民法通则》作为基础法律法规的,但是实施的几十年来,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改动的幅度却非常小,无论是内容上的漏洞或者形式上的不足都没有进行调整,与当今的市场情形不符。所以,对于立法部门来讲,补充原本法律法规中的各种弊端与不足,规范民商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为法院形式裁决权提供有力的依据,已经成为首要任务。
《民法典》对于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各项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调整经济市场具有重要作用,甚至可以作为一个国家法制程度是否成熟的标志。从《民法通则》实施的三十多年的情况来看,在过去的市场环境中,《民法通则》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作用不可忽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发展情况,需要进行大幅度的改动或者重新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可以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结合国际惯例,并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制定出先进的、可行性强的、适应当今市场的民商法规。比如,在司法上逐步向判例过渡,在立法中明确判例的地位。参照国外立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广泛运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确保障诉权的正当行使。另外,要依照诚实信用制度,完善制止滥用诉权制度。即一方当事人行使某些权利要以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反对为前提条件,或者一方当事人实现某些权利要以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乃至实体利益为前提条件。
(二)加强市场的信用建设
从法律的立场上讲,信用其实是一个最基本最简单的问题。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应当遵循信用的基本原则,无欺的履行自身的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城市信用缺乏,在新的社会信用体系被构建出来之前,我们必须要对保护市场信用给予更多的关注,,特别是市场的主体――公司的信用保护,防范公司信用流失的情况出现,不断提升公司的信用。各项有关对公司治理完善的法律规制都应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企业作为一个强势的群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同时时常会侵犯到其他部门的权利,因此在制定企业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时,务必要统筹兼顾,使诚实信用原则在企业民商活动中更好地体现。例如在《公司法》中完善董事会的质询权,实行企业人格否认制度,强化企业领导层的责任和义务。另外,还应当强调法定资本的重要性,将诚实信用原则划分为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两大板块,使两者成为企业民商活动信用的基础。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社会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将会对社会经济信用体系产生致命性打击,严重时候,甚至会导致社会经济体系的崩溃。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对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惩戒力度是非常大的,一旦出现不诚实守信的行为,就会被毫不留情地记录在档案之中,并且伴随一生,失去信誉的人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不过在我国,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于失信行为的危害性都没有重视,使得社会经济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屡禁不止。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加强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是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所必须的,其具体方法有:可以在民事执行的各程序中,由法院给予当事人制定相关的凭证,当事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凭证行使民商权,比如债权,有效解决恶意逃债的行为。此外,对于一些严重的失信事件,必要时可以采取刑事手段。
(四)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活动的健康发展所产生的意义是非常深远的,也是民商法得以实施的关键所在。法律的制定都是把尊重个人利益放在首要原则的,这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要合理界定使用权限,使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传送等过程更具有时效性和动员性。不过对于个人信用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能够随意的透漏给其他人或者组织。比如在英国的民商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人信用资料只能提供给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人员。建立个人信用系统,能够有效制止失信行为的发生,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四、结语
诚实守信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追求之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在民商法中融入诚实守信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法律控制和道德约束,保障民事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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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亚军,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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