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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的立法建议综述

发布时间:2016-10-08 14:26

  本文关键词:修改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立法建议综述,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修改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立法建议综述

蒋圣力

()华东政法大学 200042

【摘 要】我国《海商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年,其中部分内容、尤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航运和贸是第四章“

多年来,我国学者通过易事业的发展与时代和国际接轨的要求。对此,

大量著述,从多个角度对《海商法》第四章的修改提出立法建议,涵盖《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托运人的定义、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和其他权利义务规范、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电子单证制度、多式联运合同等各方面,对完善我国航运法制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修改;立法建议

二、研究方法和文献选择

为使所作综述能够达到上述研究目的,笔者通过内容分析法对所收集的文献进行研究。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研究对象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以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研究方法。应用这一方法,对文献的特定主题作定性和定量剖析,可以提示该主题内容的实质,系统、客观地把握其研究动态和趋势;其目的即是弄清或检测文献解释文献所含有的隐性内容,对事物发展中本质性的事实和趋势,

作出科学性预测。因此,合理应用内容分析法研究以修改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立法建议为内容的文献,将有助于明确各篇文献自身的特定主题,梳理文献相互之间的承接和联系,使得大量原本在高效的整合,从标题或表面上并无直接关联的文献得以进行合理、

而通过对不同文献内容的交叉借鉴进一步丰富各个立法建议的内涵。

至于所挑选文献的时间范围,在此有必要特别予以说明。如在《海商法》颁布实施的前十年间,就有学者就修改《海商前所述,

法》提出立法建议,并且在此后的最近十年,由于国内外航运立法、和实践的变革更加迅速,我国学者更是将关于如何修改《海商法》包括修改《海商法》第四章的讨论推向了高潮了。而尽管近年来理论界所涌现出的相关研究成果较之早些年的学者著述具有更为扎成熟的理论基础,且更加贴合当今国内和国际航运市场发展的实、

实际,但笔者认为并不能因此就将早前的学者著述排除在本文研《、究的文献范围之外。因为,海商法》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都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航运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与之同时的航运实践情况的直接影响,故在今天看来,早前的学者著述虽然在理论基础或时代性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其终究是对当时的航运实践情况的真实反映,亦确实表达了在当时国内外航运市场发展状况的背景下修改《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合理诉求。所以,将早些年的学者著述纳入本文研究的文献范围之内,并非是忽视研究结果的时代意义或固守往日的陈规,而恰恰是以发展变化的态度看待《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并且,上述文献的加入亦可以使得本文通过对不同文献就同一法律规定的修改在内容分析法的基础上,

所提出的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对修改该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作深入的总结。出更加全面、

三、修改《海商法》的立法建议分析

(一)扩大《海商法》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适用范围

《“海商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该规定将我国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区别为两

一、代引言:研究背景和目的

自我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的二十年间,国内外航运立法和实践情况都与《海商法》生效之初发生了翻致使该法暴露出明显的不足和缺陷,特别是作为其天覆地的变化,

核心的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诸多规定已无法应对国内我国航和国际航运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变革。就国内情况看,运业发展迅猛,但由航运实务中涌现出来的大量法律问题,如无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无单放货的法律货运人、

问题等,从现行《海商法》中均无法找到答案;同时,自《海商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大量与《海商法》存在密切联系的而这些立法中的许多规定不民商事立法或公法性质的海事立法,

仅与《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我国航运自《海商法》颁布实施之后,国际海事立法立法的价值取向。此外,

亦再度活跃,新的或重新修订的国际公约或民间规则相继出台,这民间规则或合同范本体现了当前国际航运立法和实些国际公约、

务的发展趋势,必将对国际航运市场和国际贸易往来产生重大的《海商法》亦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才能迎合我影响。对此,

国航运和贸易事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针对我国《海商法》亟待修改和完善的现实,,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二十一世纪初即《海商法》颁布实施的最初十年间,就有海商法》提出立法建议。时至今日,已有大量的学者撰文就修改《

学者著述或以整部《海商法》的时代性、科学性为切入点,或着眼于《海商法》中的个别法条规定和专门法律制度,从不同的角度论述海商法》的方法与途径。笔者在此撷取其中修改《海修改和完善《

第四章的立法建议进行研究并作成综述,即是希望通过对诸商法》

多内容分散的学者著述的整合,构建起相对全面、系统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框架,以此作为推动我国《海商法》在该领域的法律服务于我国规范契合当今国际航运立法成果和实践现状的助力,航运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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